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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来源:奖学助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要求及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11〕29号),结合我院的实际,修订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参评对象:本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去年已经获得过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二)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两次获得学院一等、二等奖学金。

对于获得一次院级奖学金,另一学期的综合排名在班级中前20%,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

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国家奖学金推荐流程:

申请国家奖学金、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并汇总后,国家奖学金报教育部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参评对象:本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已经获得过的学生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当学年获得过系(院)级三等以上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原则上必须是经过各级家庭经济情况评议小组评议而进入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

(三)推荐流程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系(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至教育厅领导审定。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

(一)参评对象:本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必须是经过各级家庭经济情况评议小组评议而进入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评审流程: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所在系(院)。各系(院)要按照学院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资助档次可分2000—4000三档,总名额和总经费原则上不能突破学院下达的指标),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四、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均可与国家助学金兼得。

五、发放及管理

(一)奖助学金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严禁用奖助学金请客、酗酒、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助学金。各系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获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助学金;

(四)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或省政府、学院奖助学金获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追回或停发的奖助学金进入学院奖(助)学金专款专用。

六、其它

本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的地方,以此为准.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工处

2011.9.23